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
(2011年下半年版)
为进一步吸引、培养和用好文艺人才,有效激发文艺人才不断创新,充分实现人才价值,营造大师辈出、新秀脱颖而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海派文化”,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特设立资助、奖励优秀文艺人才的上海文艺人才基金。
第一章 总则
本基金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隶属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培养和资助、奖励符合本市文艺事业发展战略的优秀文艺人才。
第一条 为搞好上海文艺人才资助、奖励工作,根据本基金章程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1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宗旨是: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吸引、集聚与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优化上海艺术人才队伍结构;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引导、激励优秀文艺人才,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为人民奉献无愧于时代的优秀精神产品。努力造就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第三条 本基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
第四条 本基金资助的范围包括学习培训及出版图书、音像制品,举办展览等成果展示项目。
1、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等成果展示类
(1)重点资助优秀文艺人才,出版具有文化积累价值的作品(包括出版文艺领域代表性人物的传记、名人的作品集等);
(2)可以作为市场运作的,一般不予资助。
2、学习培训类
重点资助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年轻文艺人才(包括学历类培训、短期业务类培训、赴国外进修交流等)。
第五条 本基金奖励类项目有优秀文艺人才奖、奖教金和奖学金:
1、优秀文艺人才奖
重点奖励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申请者无需填报金额,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评审确定奖励金额。奖励分为:优秀文艺人才特别奖、优秀文艺人才奖、文艺人才奖等。
2、奖教金
奖励对象为在上海艺术院校和其他高校艺术专业、中高等艺术职业学校等从事艺术专业教学,热爱所从事的艺术专业,具有良好师德,在艺术人才培养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设优秀教师特等奖、优秀教师奖和教师奖。
3、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上海艺术院校和其他高校艺术专业、中高等艺术职业学校等的全日制艺术专业,入学考试艺术成绩特别优异的或在艺术专业学习、演出和比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在校生。设优秀学生特等奖、优秀学生奖(含优秀新生奖)和学生奖。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四、在上海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受政府委托或列入市级重点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者,在特殊情况下,可按特例突破以上条件的限制申报本基金。
第七条 本基金理事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的申报,本基金将根据上海文艺人才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资助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资助的申请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组织实施、当年度完成或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并符合本基金年度资助实施计划。一般情况下,申报时已进入项目后期或基本完成的项目,本基金不再受理申报。
第九条 申报资助的申请需向本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资助类申报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申报表中列名的相关奖项和荣誉的证书复印件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者需填报实质性的申请事由,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所需资金用途明细、申请资助的金额、是否已获得过本基金或其它资助(如获资助,须填报资助来源和金额)等,资助金额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评审确定。
第十条 申报资助、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评审办法》实行。由理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由基金理事会进行审定,并决定资助金额、奖励等次。
第十一条 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有权根据政府委托和上海文艺人才发展的需要,直接决定对一些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理事会成员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资助一经审定批准,即由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基金理事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签约和资助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单位法人和个人,凭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的资助通知书,与本基金签订《上海文艺人才基金项目资助协议》和《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海文艺人才基金项目资助协议》和《承诺书》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向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提交相关成果材料。
第十六条 本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接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的跟踪。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接受理事会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监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本基金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获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须声明该项目是本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理事会对获资助项目的成果按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条款,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第五章 评估和审计
第十九条 本基金委托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基金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基金。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经本基金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项目资助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和领导,由本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6日起实施。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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